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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档案法》与《实施条例》中的“信息化七条”

发布时间:2024年02月07日 13:31

信息来源:威海市档案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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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自新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档案法》”)2020年6月21日正式颁布以来,作为长期从事档案信息化工作的老兵,笔者一直想写一篇文章对其中的信息化专章中的“信息化七条”进行阐述,但是几次提笔几次放弃,实在是觉得这七条写得太简明扼要、高度概括、浅显易懂了,根本不需要解释,至少业内人士一看就明白。

在此,笔者还是要罗列一下《档案法》中的“信息化七条”,以此向起草者致以崇高的敬意:

2024年1月25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72号,以下简称“《实施条例》”)正式发布,其中信息化专章同样也是七条,但相对而言,要比《档案法》细化很多,这也为笔者完成针对“信息化七条”写一篇文章的夙愿提供了契机。

下面我们就逐条来分析一下《实施条例》中的“信息化七条”。

二《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八条

第三十八条第一款

不需要解释,基本上引用了《档案法》相应条款中的描述。

第三十八条第二款

是对《档案法》对应条款内容的扩展和细化,这里特别要求“加强办公自动化、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”。进一步明确了归档功能属于前端系统(办公自动化系统、业务系统),而不是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。关于这一问题,笔者曾经专门写过一篇文章《从前端控制的视角看归档模块的归属》,结论是一致的,归档模块属于前端系统,应该采用“前置式”。

第三十八条第三款

特别强调了档案信息安全,要求符合“国家关于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”。

三《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

第三十九条实际上就是对《档案法》中关于电子档案“来源可靠、程序规范、要素合规”的12字要求进行了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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